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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

  除代开发票外,网络开具的发票不设收款方记账联,纳税人在发票在线系统生成发票记账清单,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纳税人网络开具的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发票的验销。

  第十条 纳税人需要冲销网络开具的发票,必须取回被冲销发票的原件或取得取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在发票在线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发票,并向税务机关办理验销手续。

  纳税人通过发票在线系统冲销非网络开具的发票,应在发票在线系统补录原发票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方可开具金额为负数的发票。需要先开具后集中审核的特殊行业,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作废网络开具的发票,应收回原发票,于开具发票当月在发票在线系统作废发票,并向税务机关办理验销手续。

  第十二条 纳税人网络开具发票必须真实完整,不得代开、虚开,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伪造变造、倒买倒卖,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硬件加密介质。

  第十三条 发票在线系统记录的数据为纳税人网络开具发票的真实信息。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开具的发票,应及时查验发票数据真实性,经查验数据真实的发票,才能作为财务付款和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对不真实的发票应不予接受,同时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和财务核算。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多种发票查询方式及发票短信提醒服务。

  第十四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办理发票在线系统的用户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应缴销空白发票,停业期间不能使用发票在线系统开具发票。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委托税款代征单位通过发票在线系统代开发票,受托单位应如实代开发票。

  第十六条 纳税人遗失网络开具的发票,应报告税务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发票未交取票方的,将遗失的发票作废或冲销后重开;发票已交取票方的,可由开票方在发票在线系统查询打印该发票信息,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取票方作为入账凭证,不得重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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