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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8月10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发布 自2011年8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监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省内(深圳市除外,下同)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开具发票的开户登记、领购、开具、发票数据查询应用等事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和税源监控需要推行网络开具发票,加强发票应用管理,通过发票数据的综合应用提高税源管理水平,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 纳税人采用网络开具发票应办理广东地税发票在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在线系统”)的开户登记手续,并与税务机关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纳税人网上领购发票应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提交领购发票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或以邮递方式取得发票。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核定其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业类别、开票限量、开票限额等内容。

  纳税人需要变更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予以调整。

  第七条 纳税人网络开具发票应登录发票在线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第八条 网络开具的发票不印刷固定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发票在线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在发票票面上。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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