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在各级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8〕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地区行署同意,决定在地区档案馆和各县(市)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尽快在当地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地区档案局要抓紧做好在地区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完成。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各县(市)档案馆做好各项设置准备工作,确保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在全地区各级档案馆实现全覆盖。
三、各县(市)、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积极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档案馆等多种渠道和有效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各级档案馆要尽快建立部门政府公开信息移送本级档案馆的管理制度,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为社会提供便利的档案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