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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项目建议书;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项目用地权属证明及附图;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出具认定文件,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应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
  三、收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收储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由收储单位凭项目收储协议(合同)提出申请,由房管部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出具认定文件,其中市级单位收储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管局出具,区(县)级单位收储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县)房管局出具,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四、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从在建、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中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在房地产初始登记办理之后,按下列要求予以认定:
  1、区级自筹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区(县)房管局核实,经区(县)政府同意,报市房管局;市级统筹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核实,报市房管局。
  2、具体认定程序由市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其他
  (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执行。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认定表(改建)

运营机构名称

 

运营机构地址

 

所有权人名称

 

所有权人地址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预测总投资

 

土地用途

 

规划改建后总建筑面积

 

使用期限

 

规划改建后住房建筑面积

 

规划改建后住房套数(间)

 

改建住房设计标准

 

计划开工时间

 

项目配套

条件

                                    

合作

方式

 

区(县)建交委

认定情况

 

区(县)发改委

认定情况

 

区(县)规土局

认定情况

 

区(县)财政局

认定情况

 

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区(县)房管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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