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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审核把关制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办公室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大信息报本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审阅后签发。地区行署各部门报送的政务信息也要严格执行签发制度。
  第十二条 督查反馈制度
  对领导批示的政务信息,信息人员按批示范围,迅速通知相关县(市)或部门,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要责成专人负责督查,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写出报告。
  第十三条 信息员管理制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区行署各部门要确定信息工作人员,保持信息工作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所确定的信息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地区行署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信息存贮制度
  (一)政务信息刊物,每年要分类装订立卷,作为档案保存,存档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要积极对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以便检索和对信息进行专题综合分析。
  第十五条 信息工作要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化传输系统,并健全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政务信息迅速、准确、安全的处理和传递。
  第十六条 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总体培训规划,形成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信息员业务培训可采取岗位练兵、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以干带训等多种形式和方法,加强对本地、本系统政务信息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着重提高信息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可根据情况适时召开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工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各部门之间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十九条 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整理、编辑,对被采用的信息实行累积计分制,并以此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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