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制度》已经2008年第3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制度,提高行署办公会议事质量和效率,促进行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和地区行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署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专员或专员委托常务副专员召集和主持,行署秘书长负责组织,秘书长外出时由办公室主任组织。
三、行署办公会议由专员、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及办公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行署办公室班子成员、法制办主任及与行署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行署办公会议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哈密地委部署的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地区行署近期工作;
(二)研究处理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民生的重大事宜;
(三)审议通过以地区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全局性、综合性的规范文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
(四)听取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相关重大事项;
(五)需行署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五、下列情况不属行署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范畴:行署分管副专员能研究解决的;分管副专员呈报专员或常务副专员同意的;两个以上分管副专员协商一致,经专员或常务副专员同意的;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能协调解决的;属行署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未经协调和充分协商意见有分歧的;会前临时动议的;以专题会议或现场办公会议等方式能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