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卫生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对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
执业医师法》和《
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地区相关医疗机构(或当事人)集中招标中标药品品种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对地区相关医疗机构(或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六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在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中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价格主管(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负责对地区相关医疗机构(或当事人)药品采购、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二)对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并监督管理;
(三)对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药品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四)对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企业和药品中标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招标投标法》、《
合同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
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