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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县(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入驻企业项目的投资、建设规划及项目土地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对企业入驻园区所需要办理的规划手续、土地手续、资源配置、项目核准、基本建设、竣工验收、生产经营,以及为投资者提供的社会依托等方面的服务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牵头协办,或代为投资者办理。工业园区以外落户的企业所需办理上述手续,由同级招商部门负责牵头协办;行政服务中心及各级发改、经贸、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自收到园区管委会代理或投资者自行上报的各类报件齐全的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和转报工作。

  第十七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必须遵循“一个会议研究所有相关问题、一个纪要办理所有相关手续”的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召集园区管委会、发改、招商、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所有相关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对于跨区域、超过本级权限或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由地区行署召集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外来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公安机关要建立外来投资者安全联系卡制度;工商部门要建立外来投资者维护权益联系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外来投资者社会保障、用工登记和劳动者技能培训等制度;教育部门要建立外来投资者子女转(入)学联系办理制度;监察部门要建立软环境投诉和机关效能监察中心,负责投资者对行政服务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接诉后24小时内须到现场,当场处理不了的案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他部门都要为外来投资者制定有关服务政策,维护投资者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创造和谐安定的投资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国家、自治区有特殊政策的,按特殊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产业投资导向、高新技术产业、各类低品位矿石的界定与确认,由地区相关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的规定,并结合地区实际,另行制定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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