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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暂行)的通知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皮革制品业,每亩不小于38万元投资额;

  (三)石油加工业、煤电及煤制品加工业、炼焦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每亩不小于50万元投资额;

  (四)有色、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每亩不小于60万元投资额;

  (五)巴里坤县、伊吾县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十五等别的标准执行,均按每亩不小于25万元投资额进行土地资源配置;其它类别投资强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的规定和城市等别划分参照执行;按照国家、自治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对企业用地规模超出投资强度控制规模的用地面积,两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租赁费;对配置给企业的土地,自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未使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无偿予以收回。

第四章 政府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招商部门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归口管理,地区招商局指导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业务工作,为投资者提供“一次性告知”及“一站式服务”,具体负责外来投资者的接待考察、牵头组织项目洽谈;负责起草签约文本,并经合同(协议)审查小组审查后提交、签约。同时,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助投资者办理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手续、资信证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企业在当地注册时的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为确保申请探矿权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便捷服务,遵循以下办事程序:

  (一)由地区、县(市)国土资源(煤炭)部门向申请探矿权企业发放《哈密地区探矿权申请须知》;

  (二)地区、县(市)国土资源(煤炭)部门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1-5款探矿权须知,进行受理审查;

  (三)地区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经贸、发改、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四)经地区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会研究决定,并印发会议纪要;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会议纪要办理相关手续(7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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