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进驻哈密市重工业加工区的企业,使用供水工程统一配水的,每立方米水费不超过2元。积极鼓励重工业园区的企业使用中水,每立方米水费不超过0.8元。
第十条 为鼓励支持新入驻哈密的棉纺织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的发展,经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级财政可在一定期限内(原则上1-3年)给予0.01-0.10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区内外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建设哈密重大水利、电力、公路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所需生产项目的资源配置及企业用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优配置。
第三章 准入及资源配置
第十二条 申请探矿权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在当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提交当地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证明;
(三)申请煤炭资源及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企业,其注册实收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申请黑色、有色矿产资源探矿权的企业,其注册实收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申请非金属矿产资源探矿权的企业,其注册实收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
(四)企业在注册地取得探矿权后,严禁将经营场所变更到异地并抽逃实收资本,用于探矿费用以外的其它经营;
(五)对破坏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圈而不探,倒卖矿权,未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的企业,依法注销其探矿权。
第十三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精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在县(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按照以下产业的平均投资强度配置土地。
(一)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每亩不小于30万元投资额(石材加工业每亩不小于15万元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