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外来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必须进驻县(市)工业园区(加工区),实行产业延伸和产业协作配套;投资兴办项目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地区鼓励类产业发展的要求。项目业主需配置土地资源的,应提交具备甲级或乙级专业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投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方案》,并按照产业规模及投资强度,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分批配置。
第六条 各县(市)工业园区(加工区)工业用地,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规定,实行不同区域、不同差别地价,最长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哈密市为十一等,即144元/平方米的30%,计43.2元/平方米;巴里坤县、伊吾县为十五等,即60元/平方米的30%,计18元/平方米)。同时,结合地区实际,进行再优惠,具体标准如下:
(一)哈密市重工业加工区、有色金属加工区土地出让金按43.2元/平方米的20%缴纳,即8.64元/平方米;广东工业加工区土地出让金按43.2元/平方米的30%缴纳,即12.96元/平方米。
(二)巴里坤县和伊吾县工业加工区土地出让金按18元/平方米的20%缴纳,即3.6元/平方米。
第七条 在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企业在矿山所在地利用荒滩、戈壁进行生产、生活设施配套的工业和住宅用地(矿井区、选厂区、堆渣区、生活区),在国土资源部规定优惠30%的基础上进行再优惠,即可按不同地域、不同差别地价的5%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有偿出让手续,具体标准如下:
(一)哈密市按43.2元/平方米的5%缴纳,即2.16元/平方米;
(二)巴里坤县、伊吾县按18元/平方米的5%缴纳,即0.9元/平方米;
(三)在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荒滩、戈壁,所有企业均可采用租赁方式租用工业用地,租赁费用不分区域和差别地价,按照每年0.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
第八条 重大项目投资企业在县(市)工业园区(加工区)以外设立后勤基地和行政办公中心的用地,按照土地性质和宗地评估价款挂牌出让或协议出让,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分期缴纳方式,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