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暂行)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8〕6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暂行)》已经2008年第4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区内外投资者来哈密地区投资吸引力,加大对入驻哈密企业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加快地区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实现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坚持“实力优先、精深加工优先、效益优先、低耗水项目优先、环保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地区资源和地缘优势,全力实施以“招大商、招优商、招强商”为重点的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装备,对优势资源实行集约化生产、产业化配套,并延长其产业链。大力扶持发展低耗水、低污染、高附加值、高效益及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项目。
第二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落实新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精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最新颁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要求,必须符合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确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要求。投资黑色、有色金属矿产资源采选业(不含低品位矿产资源)、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业及煤炭采选业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由兵团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兵团招商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兵团各类法人、单位投资参股的其它工业企业进入哈密工业园区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享受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企业形成的产值计入兵团统计范围,税收政策按《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实行返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58号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