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棉花政策性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8〕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的《哈密地区棉花政策性保险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第4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哈密地区棉花政策性保险实施意见
(地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2008年5月)
为建立地区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按照中央关于“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要求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政策性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19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承保公司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地区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建设地区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地区棉花巨灾风险准备金,地区棉花政策性保险业务统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办理。
二、保险范围
棉花生产受到暴雨、雹灾、内涝、风灾、冰冻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造成保险棉花损失的,保险人依照相关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费筹措
棉花政策性保险金额每亩确定为400元,费率为7%,即按每亩28元向承保公司交纳保费。保费采取政府补贴和种棉农户、棉花收购企业分别承担的方式筹措。中央和自治区分别补贴保费的35%、25%;棉花收购企业承担保费的20%(依据棉花收购企业财务报表收购数据反映,哈密地区籽棉产量为300公斤/亩,收购企业按每收购1公斤籽棉0.015元计入棉花收购成本,交地区财政局);棉农每亩棉田承担2元保费,可由县(市)先垫付,后委托农业(农经)部门收取;剩余部分由地、县(市)财政各补贴50%。每年5月底前完成保费收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