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员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由专员授权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召集和主持的行署办公会议,常务副专员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专员或专员授权的分管副专员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专员或专员授权分管副专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地区行署办公室应当做好行署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专员的决定。
行署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地区行署办公室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决策档案。
地区行署决策档案,包括行署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议题内容,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评价反馈等有关材料。
第五章 公开和执行
第十八条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公示制度,以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重大决策过程。
第十九条 对一些涉及面广并且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互联网)或采取公示、公开征集、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具体办法按照《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地区行署办公室应当对行署决策事项的内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