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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十)对应当公示、咨询论证、听证、合法性审查而没有公示、咨询论证、听证、合法性审查的。

第三章 调查研究和审核论证

  第八条 决策议题提出前应先进行调查研究、审核论证。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职能部门(单位)对所提交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可行性要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报告。
  各类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后提出的决策议题也要形成调查和审核论证书面报告。
  第九条 对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决策,应邀请地区专家顾问团的相关专家开展咨询论证。
  第十条 对涉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的决策事项,在提交前必须经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 对进行合法性审核的重大决策事项,提交议题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向行署法制工作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关于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做法;
  (四)进行合法性论证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决 策

  第十二条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议题必须经过行署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第十三条 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审议决策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专员、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及办公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
  (二)决策提交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议题汇报和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行署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须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行署办公室副主任、行署法制办公室主任及与行署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行署职能部门、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专员对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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