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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8〕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已经2008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哈密地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及《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采取公示、公开征集、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必要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人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三条 地区行署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应公示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可行性说明;
  (二)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三)地区行署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行署本级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于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由决策事项涉及的牵头部门上报行署同意,联系地区专家顾问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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