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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五)应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审查把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把关的;
  (六)作出决策的政府办公会议,未按规定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或分管该项工作的政府领导未到会的;
  (七)决策的过程未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未形成《会议纪要》的;
  (八)决策形成后需经地区行署或同级党委、人大批准而未报告的,需向同级政协通报而未通报情况的;
  (九)决策形成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未及时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
  (十)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未按要求加强督导和协调;对原决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动、调整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有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有第(十)项情形的,追究政府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地区行署各部门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规定,超越权限决策应由地区行署决策的事项的;
  (二)对于拟提交领导班子研究的重大问题,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未形成调查研究报告的;
  (三)按照决策程序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列入会议议程并擅自决策的;
  (四)领导班子会议未达到规定人数以上成员参加的;
  (五)讨论决策事项时,未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进行如实记录,以及未形成会议纪要的。
  地区行署所属部门在决策过程中,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提议者和主要领导要从重处理,提反对意见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有第(二)至(五)项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决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四)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
  第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地区行署决策,导致地区行署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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