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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任务

  (一)整顿高炉、转炉、轧钢和焦化建设项目。对2005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目录》)发布以前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高炉(没有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煤气回收设施和以生铁块为终端产品以及容积在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专业铸铁管件高炉除外)、转炉(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或者化铁炼钢的转炉)、轧钢(轧钢系统未做到钢坯热送,钢坯加热炉以天燃气、重油、人工煤气、煤炭作为燃料加热,未采用高效蓄热加热炉工艺,以及复二重、横列式轧机)和焦化(土焦、改良焦以及炭化室高度低于4.3米、煤气和焦油资源未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或产能,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限期进行整改达标。《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高炉和焦化企业或产能(标准同上),一律于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要严格项目核准程序,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停。
  (二)坚决依法取缔地条钢生产和销售。各县(市)及地区有关部门要立即对本地区地条钢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全部取缔。对依法取缔的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其生产设备就地销毁,不得转移;电力部门立即停止供电,拆除相关供电设施。同时,要对本县(市)市场流通环节的地条钢建筑用材进行清查,凡在市场中流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加强工程钢材采购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对钢材采购和使用的监督,不采购、不使用地条钢建筑用材。一旦发现采购的钢材中夹杂有地条钢建筑用材,立即报告质检部门予以查处。
  (三)整顿电炉炼钢企业项目。电炉炼钢不属于优势资源转换范畴。因此,对《目录》发布之前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除外)的,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不再扩能,只能通过技术改造发展深加工和特种钢材生产。《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一律于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一律与2010年底前关停。
  (四)规范有色工业发展。对有色工业企业,属于淘汰类的,于2010年底前一律关闭;属于限制类的,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进行整改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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