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专业领域学科带头人,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热忱,有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并善于听取各方意见,在本专业领域中有较高威信和较强组织能力。
(四)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各类工作和活动。
第七条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推荐各专业领域专家人员名单,经地区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地区领导审定。经批准后,以行署办公室函的形式通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第八条 专家组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年初召开一次专家组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专家组工作,研究安排当年工作并确定工作重点;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工作。专家组成员要保证及时参加专家组组织的各类会议,并与地区应急办保持常态联系,对自己熟悉的行业和领域内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隐患主动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况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研究确定年度重点课题,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条 建立和实行专家组信息通报机制
(一)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地区有关领导或告知有关县(市)和部门(单位)。
(二)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地区应急办在《哈密地区应急管理信息》选登,或向《新疆应急管理工作》、《中国应急管理》等专栏或杂志推荐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