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哈密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专家出谋献策、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全面推进地区应急体系建设,推动地区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哈密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工作的顺利开展,参照《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地区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地委、行署预防和处置各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类应急管理问题及地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相关应急调研工作;
(二)参加行署召开的有关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会议,分析、研究突发事件,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受委托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四)处置突发事件时,专家组的相关专家必须按要求及时到场为领导提供相关专业咨询;
(五)为地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应急管理数据库提供指导;
(六)参加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地区领导同志交办及地区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出台重大的应急管理措施、应急方案等,要事先充分征求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