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加工地关联企业实现的税收向资源产地返还政策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新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换步伐,充分考虑资源产地利益,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资源加工企业所产生的税收,全额返还资源产地。为充分利用好自治区的这一优惠政策,鼓励哈密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发展壮大,扩大地区财政收入规模,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加工地关联企业实现的税收向资源产地返还政策,涉及资源产地和资源加工地财政、税务部门,加之哈密特殊的地理位置,形成了哈密矿产资源销售呈东西两个方向的特点。因此,涉税关联地及财政、税务部门相互联动、相互沟通、相互配合非常重要。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地区决定组成专门领导小组,负责税收返还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张文全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行署副专员高发水同志、行署秘书长许咸宜同志担任,成员由地区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财政局,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二、全面把握矿产品销售情况。一是把握疆外销售情况。地区财税等部门要结合地区矿产资源疆外销售占有相当份额的实际,积极主动与相关企业联系和核实,准确把握矿产资源疆外销售具体情况。二是把握疆内销售情况。地区财税等部门要按照矿山企业自行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的办法,在哈密所有矿山企业中进行一次矿产品疆外、疆内销售情况的全面调查,为制定鼓励企业向疆内销售矿产资源政策和落实税收返还政策提供依据。
三、设立数据库,建立企业定期上报制度。落实税收返还政策,数据准确是利益双方唯一遵守的客观依据。对此,地区财税等部门要协调地区矿山企业按月按要求向财政税务部门填报矿产品销售情况表(见附件1);地区税务部门应填报汇总表,按月或按季度汇总后送达地区财政部门(见附件2)。地区财政局在每季度结束后,与相关地、州、市财政局办理税收返还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