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9号)精神,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就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地区行署研究并确定地区档案馆、图书馆为“哈密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地区行政服务中心为“哈密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于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挂牌工作,面向公众提供本级政府及部门机构的公开信息查阅等服务,以便不具备上网条件或无上网能力的群众接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各县(市)也要确定本级政府相应的档案馆、图书馆等部门(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如具备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条件,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确保做好公开信息查阅等服务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等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对政府公开信息的知情权。
二、地区档案馆、图书馆和地区行政服务中心要尽快建立并完善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向公众提供地区行署及各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各直属机构公开信息查阅等服务。地区档案馆以提供纸质书面信息查阅服务为工作重点,地区图书馆以提供电子阅览室查阅服务为工作重点。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在提供网上查阅服务的同时,负责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网上、网下受理服务工作,制订并公开相应的工作制度及流程,确保申请信息公开等项业务正常开展。
三、地区及各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的具体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各级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和申请公开受理工作纳入工作职责范围,列入工作考核范畴,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指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