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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四)出售资产评估价值经核准备案确认后,单位方可出售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时,原则上应采取竞价方式进行。经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确认。
  (五)批复行政事业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完成资产交易后,向国资委提交收益收缴凭证、交易合同或协议,由国资委出具批复文件。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资办批复文件,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股权转让,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所涉及的股权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股权转让,应当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委,由国资委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转让。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文件;
  (二)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
  (四)受让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五)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单位领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申报审批表(附件2);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符合第二十条之规定的,国资委应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批复文件。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资委股权转让批复文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办理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国有资产报废、报损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资产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含坏账损失)需要处置的,应当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委(含书面报告、审批表),由国资委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处置。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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