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哈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第7次行署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哈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参照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照权限,负责地区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核销的一种行为。包括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出售、置换、股权转让、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方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由于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