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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一)监督预售人和监管银行履行监管协议;

  (二)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三)对预售款的支取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立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定期公示;

  (五)接受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

  (六)受理商品房预售款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给予预购人办理产权登记后止。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采取先审批后使用的管理模式。未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项目,县房产管理局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章 预售款专用帐户设立

  第九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本县银信部门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由预售人、银信部门和县房产管理局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协议书共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项目范围;

  (四)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属单家银信部门贷款或提供按揭的,该银信部门即为监管银行。多家银信部门贷款或提供按揭的,监管银行由预售人与相关银信部门商定。

  第十二条 同一预售人申请多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按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同一个项目分期实施的,可以设立一个专用账户,但应当按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分别列帐。

  第十三条 预售人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变更监管银行的,须到县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监管增加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预售许可

  第十四条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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