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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和《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开发建设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三十三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 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园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省、市相关环境保护政策,依法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 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九条 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四十条 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和公害。

  第四十一条 园区内各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并报管委会和县环保局备案,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应按预案要求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污染损害,同时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发生事故的企业应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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