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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和《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开发建设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区容貌的,应当及时拆除。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或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二十九条 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实,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进入园区施工的单位现场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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