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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和《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开发建设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县安监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园区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和县安监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十八条 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制定、完善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县安监局报告。

第五章 园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为加强园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形象,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新晃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园区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园区容貌,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和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二十四条 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区容貌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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