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建议书;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五条 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 入园程序。
(一)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前锋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管委会负责组织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工业经济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县域产业政策要求,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由管委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办理以下手续:
1、管委会及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鱼市镇、管委会配合,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3、县环保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跟踪协调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
4、县发改局、县工业经济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项目的审批;
5、县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审查制度;
6、由管委会及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证照;
7、由管委会协调,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县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县技术监督局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参与入园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协助审批许可。
第七条 入园企业就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