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工业园管委会的收入范围包括在工业园投资的各类经济实体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基金收入(上缴国家和省市的除外)。支出范围包括管委会工作人员经费支出、基本运转支出、支持企业发展支出、征地拆迁建设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开发建设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前锋工业园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对前锋工业园主园区及下辖的酒店塘化工小区,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小区, 湖南现代林业新晃森工科技园(以下统称“园区”)的管理职责。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入园管理
第三条 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每亩150万元以上。
第四条 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