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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和《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开发建设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管委会负责工业园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工业园的建设和开发,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如必须调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修改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管委会根据园区规划,负责工业园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在工业园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后报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对在工业园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非法建筑,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工业园是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平台。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工业园的建设提供方便,搞好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阻碍工业园建设、生产的不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第五章 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向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其他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环境评估报告;

  (四)厂房布置平面示意图;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工业园内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工业园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行业安全生产规定,加强职工的劳动保护。同时要向管委会报送职工花名册,办理外来人口相关登记手续并搞好消防及治安工作。

  第十八条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并向管委会报送统计报表。

第六章 财政与税收管理

  第十九条 工业园财政体制实行“核定收入范围、全额留存使用、独立收支核算、总体三年一定”的模式,前两年核定运转支出,收入不足财政补足,三年后视园区财政税收收入情况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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