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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和《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开发建设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和《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开发建设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晃政发〔201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和《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开发建设管理制度(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前锋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的管理,推进园区开发与建设,促进园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园规划面积9.07平方公里(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包括前锋工业园主园区、酒店塘化工小区、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小区、湖南现代林业新晃森工科技园。

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管理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受县委、县政府直接领导,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履行县委、县政府授予的部分县级管理职权。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规划建设部、企业服务部、投融资服务中心,各内设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加强协作、履行职能,共同搞好工业园建设开发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编制工业园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工业园建设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业园的管理规定;

  (三)建设和管理工业园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四)负责优化环境,开展园区招商引资;

  (五)接受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授权委托,根据管理权限审批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申报各类计划并组织实施;发放(代发)有关证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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