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本条所称的成交价格是指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建房人应凭纳税人在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建筑安装业发票支付工程价款。凡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建房人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向纳税人追缴该项目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纳税人或建房人采取隐瞒实际房价、少报销售收入等方式未如实申报缴纳房地产转让税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由地税机关依照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应对个人建房者的资料进行归类、保管并登记台帐,在建房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对个人建房者提交资料要与各部门进行交叉核对,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县地税机关负责私人建房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县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协助地税机关做好私人建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确保税收征收到位,相关部门应坚持“先税后证”原则,即未见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单》,县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审批或验收手续(含证件)。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应严格依法征税,国土、房产部门及其他单位应恪守职责,协助和配合地税机关做好房地产转让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税收流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如依据本办法规定而发生重复征税或未发生税收而产生征缴的,按
《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可申请退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