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转让土地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十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房屋用于自己居住的,按10.00元∕㎡代扣施工方应缴纳的建筑业地方税收,在县城规划区外新建房屋用于自己居住的,按5.00元∕㎡执行。
第十一条 私人建设非自用房屋,相应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下列税费。
(一)营业税
1、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时,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
2、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人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时,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
3、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的纳税人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时,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
(二)城建税
1、县城规划区、建制镇、工矿区按营业税税额的5%计算缴纳;
2、农村按营业税税额的1%计算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1、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2、地方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税额的1.5%计算缴纳。
(四)个人所得税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纳税人,按计税营业额的2%附征。
(五)土地增值税
1、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按计税营业额的5%进行附征 ;
2、销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按计税营业额的6%进行附征;
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计税营业额的6%进行附征。
(六)印花税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按承包金额的0.3‰计征;
2、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销售(转让)收入的0.5‰计征;
3、购销合同印花税依据购料金额的70%按0.3‰计征。
(七)资源税
提供建筑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建筑过程中使用未税矿产品的,按建筑面积0.8元∕㎡计征。
第十二条 建房人销售房屋时,应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征收购房人缴纳契税的工作。
购房人应缴纳的契税按实际成交价格的4%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