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人雇请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建筑业纳税人施工,建房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法负有扣缴税款义务。
第四条 建房人存在销售、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与房地产有关的各项税收。
第五条 项目报建过程中,建房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个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作建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报建后,建房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关房屋建设审批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后,建房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屋验收单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原件退还给建房人,备案资料将作为征税依据。
第六条 建房人占用耕地新建房屋的,按以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以建房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准,其中,农村居民住宅为10.50元∕㎡,城镇居民住宅为21.00元∕㎡,新建非住宅为21.00元∕㎡。
第七条 从事私人建房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营业额,包括收取的价款及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其营业额具体为实际建房全部造价(包括材料、水电费用、人工工资等)。
未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房造价或虽提供但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由主管地税机关按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第八条 销售不动产(房屋等)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收入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收入。
建房人未提供以上收入或虽提供但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销售单价)由主管地税机关按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市场价格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