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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私人建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私人建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晃政办发〔201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私人建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私人建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私人建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私人建房是指本县范围内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合伙(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建设的房屋。

  以上出资建房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各方统称为建房人。

  第三条 为建房人提供建筑劳务(包括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按日计酬等各种形式)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所规定的建筑业纳税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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