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私人建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晃政办发〔201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私人建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私人建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私人建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私人建房是指本县范围内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合伙(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建设的房屋。
以上出资建房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各方统称为建房人。
第三条 为建房人提供建筑劳务(包括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按日计酬等各种形式)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所规定的建筑业纳税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