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长期在边远山区从事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十三条 教育专项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对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方案,县财政部门应进行跟踪管理,县审计部门应进行审计监督。
学校收取的书(学)杂费等非专项经费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设立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对全县各学校的财务收支进行集中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平调教育经费,不得对教育经费征收调节基金。
第十四条 学校要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做到经费预算量入而出,收支平衡。未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举债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项目支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财务收支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年度考核、晋升晋级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规范对学校的检查行为。有关职能部门要规范执法执纪行为,严禁向学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职能部门依法须对学校进行检查的,应制定检查方案,载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次数、检查程序时限和检查人员组成等内容。检查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学校有权予以拒绝。因突发性事件须立即进行检查的,可以一边检查一边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严格控制对学校的检查次数。除国家和省安排的专项检查及安全检查、卫生监测等检查外,职能部门对学校的检查不得突破检查方案所限定的次数。
部门报送的检查方案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对能够合并的检查项目,应进行合并;可以联合检查的,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联合检查。严禁对学校进行同一内容的多头检查或同项目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布局调整后的闲置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资产的处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置换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所在乡镇农村中小学建设。
第十七条 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大对学校周边网吧、摊点和交通秩序整治力度,优化办学环境。学校周围200米内不得开设营业性电子游戏室、录像室、桌球室、歌舞厅、卡拉OK厅、网吧及新建农贸市场。债权人索取债务应采取合法、正当的途径,不得因索债而妨害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