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县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税务、人事、编制、建设、国土、公安、文化、工商、卫生、广电、消防、劳动、民政、计生、统计、档案、房产、安监等部门,要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与教育部门一道,共同营造教育发展“绿色通道”,加快我县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九年义务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规范办学行为,杜绝对学生补课行为,严禁教师体罚、歧视、侮辱和排斥学生,严禁教师对学生提供有偿家教。要认真履行控辍保学职责,研究并落实控辍保学各项措施。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一费制”,严禁提高收费标准,或擅立名目乱收费,严禁向学生及其家长摊派款物。

  第九条 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机制。县教育督导机构要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要在全县进行通报,对评估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教育督导考核纳入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中小学校工作目标按年度进行督导考核,督导考核结果作为校长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县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建立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制度。要积极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确保教师的社会保障水平不低于本县国家公务员水平。教师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强化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专项奖励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教育工作职责成绩显著的;

  (二)自愿捐资助学或义务帮助学校贡献突出的;

  (三)在教育管理、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