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验收阶段
检查验收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7年6月--9月),主要检查整顿工作情况。第二阶段(2007年9月--12月),全面检查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迎接省、市检查验收。每个阶段检查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
1、制定验收方案。明确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工作标准等。
2、开展自查自纠。各乡镇对整顿和规范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写出自检报告,提供有关数据和报表,并向县委、政府提出检查验收申请。
3、组织检查验收。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组织对各乡镇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4、做好迎检准备。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各乡镇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专题报告,做好迎接省、市检查验收的准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着力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经费,扎实推进。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统一组织本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二)强化责任,依法整治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规范工作由县委、政府统一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公安部门要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治安刑事案件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积极参与非法矿山的关闭,加强对采矿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的管制;财政部门要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从国土资源收入中列出专项,纳入财政预算,研究制定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税费政策;工商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管理;环保部门要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矿山进行治理整顿;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持证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力度,严查各类违法生产的案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加大对违法矿山的取缔打击力度。对被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的矿山,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暂扣或收回所有证照。对确定关闭的矿山,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公安部门不准提供火工产品,电力部门不准供电,国土资源部门不准办理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不准办理安全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准颁发营业执照,环保部门不准办理排污证等相关证照。对在整顿和规范过程中,凡出现失职渎职,监督检查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