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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2、对各类非法干预或越权处置矿业权的行为全面清理、排查、纠正、撤消。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其他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的,参照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中纪发[2005]12号和湘办发电[2005]71号的规定处理。凡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办矿的,必须按规定撤出投资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交待情况。逾期不撤出投资并交待情况的,一律就地免职,没收违纪违法所得。

  (四)切实调整和优化矿山布局

  1、凡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对重点矿区,要编制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对规划区内已设立的矿山,要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减少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布局。

  2、对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布点过密等问题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逐步解决。对影响大矿开采的各类小矿,要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在矿区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的矿山,原则上要联合兼并,暂时不能联合兼并的,矿与矿之间要留出足够的安全隔离矿带。

  3、对生产规模和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规定的标准要求以及采选技术、工艺、设备落后的矿山,要采取措施,逐步淘汰。

  (五)不断规范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1、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必须在矿业权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公开协议出让结果。对以往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在企业改组改制和矿业权变更或延续登记时,进行有偿处置。

  2、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对擅自转让矿业权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矿山,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3、加快有形市场建设,分级建立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制定和完善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交易条件、方式和程序,制定和规范交易收费标准。健全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和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储量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行为。

  (六)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1、制定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调控投放总量。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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