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金及补偿政策执行情况;
(四)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五)依法需要审计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合法性;
(二)项目招投标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工程实施中的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别是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落实及可行性、有效性;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资质以及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相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情况、建设资金到账情况,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
(五)项目所用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定价的合理性,质量控制的有效性,使用管理的规范性;
(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有关税费的提缴、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