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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 做好协调服务。各县(市)经贸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6. 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经贸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及时将每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及价格、宣传及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经贸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上级经贸部门备案。

  7.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县(市)经贸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 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各县(市)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地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分解拨付补贴资金。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计划,将中央补贴预算资金分解预拨到各县(市)财政部门,并根据各县(市)补贴资金兑现的动态情况进行资金调度和划拨。

  3.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牧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件)。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市)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4.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一卡通”专用储蓄账户。县(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补贴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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