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建设和收费标准,确保公平竞争
1.统一建设标准。经批准新建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畜禽屠宰厂(场)标准进行建设,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兵地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并由各职能部门核发相关证件后方可进行畜禽屠宰。对已经建设投入生产经营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改造,达到建设标准,提升其生产经营水平。
2.统一收费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兵地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实际,在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分哈密市、巴里坤县和伊吾县三个区域提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区域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抬价压价,也不得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或增加、减少收费项目。
对在各县(市)和团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准许在区域内各类肉品市场上市。
(三)统一执法,维护区域畜禽屠宰经营秩序
兵地各职能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区域畜禽屠宰市场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各职能部门执法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检查兵地各职能部门在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设、收费、生产加工和畜禽及产品检疫中,是否执行统一标准,并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兵地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区域畜禽屠宰市场秩序。区域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加强畜禽产品品质检验和卫生检疫,接受和配合执法检查。
五、对区域畜禽屠宰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做到公平、公正执法,保证执法标准统一、管理统一,防止和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区域畜禽定点屠宰的舆论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社会各界、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畜禽屠宰、检疫、收费各环节的监督。接到举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情况。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对区域畜禽屠宰统一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统一开展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规范管理检查评比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评比结果。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报上级发证机关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同时,要督促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生产经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