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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凭批准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基金票据的注册登记和领购手续。如所注册的基金项目收取标准调整变更时,应重新注册。
  第九条 负责制发和管理专用票据的财政部门和使用票据的单位,必须设专人管理票据,做到专人、专责、专账、专库管理,严格票据的领、购、存和注销手续。
  第十条 使用专用票据的单位发生改组、撤销、分设、合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时,应在15天内,向原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的缴销、变更手续,严禁私自处理。
  第十一条 使用专用票据的单位启用整本票据之前,应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送交财政部门处理。开立专用票据时必须认真、负责,做到书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加盖开票单位公章和开票人签章。严禁涂改、撕毁、转让、擅自销毁和拆本使用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使用专用票据单位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具"作废"印章。作废票据要与存根粘贴全份保存,不得撕毁。已填用的专用票据存根,必须妥善保管。保存期限和销毁手续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因故遗失专用票据,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并查出原因,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于事发后15日内报告财政部门,接受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专用票据的单位,在每本票据用完后,必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清楚本票据开出的金额,票据起讫号码,并由经手人签章后,交单位财务审核,在财政部门核销票据时查验核销。
  财政部门在核销专用票据时,应严格审查基金项目、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填写的金额和票据的起讫号码是否正确,存根是否齐全等。审核无误后,在封面上填写核销日期并由核销人签章后予以注销,存根退回单位保存。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专用票据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印制、领购、填开取得和保管票据的情况;
  2.凭证报销、记账票据的合法性;
  3.检查与专用票据有关的其他凭证、资料。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查阅、询问等方式对票据有关的当事各方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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