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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2.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报送备案要求的,将通知县级政府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
  3.对已经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依据上位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准予备案通知书》,并统一编制备案登记号。
  4、经备案审查发现县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发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县级政府收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在15日内自行修改或者废止;逾期未修改或者废止的,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依职权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
  (三)统计报送制度
  政府部门要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查。县级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及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查。
  三、落实责任,保障做好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报送、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要加强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登记、公布、检查、通报等配套制度,强化工作责任。县级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或者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政府部门未经前置审查擅自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政府法制机构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执行情况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四、几点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各乡镇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文书格式。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是提高审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各乡镇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采用统一文书格式进行前置审查、备案审查。
  (三)要发挥牵头监督指导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担负起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力度,对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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