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廊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二)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廊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三)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廊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四)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应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廊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在县政府领导下,县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廊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五、善后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乡两级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二)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