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县卫生局:组织医疗和卫生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和防疫工作;及时向县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8、县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9、县供电局: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县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10、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的具体防治工作。
三、监测和预报
(一)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编制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与市国土资源局、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
(二)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向市政府、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三)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县国土资源局加强与市国土资源、气象局的联系及与专业技术队伍的联合,加强对气象、地质灾害的趋势分析和预警预报,及时向乡(镇)政府通报,并立即将降雨信息和防灾要求通知到乡村、企业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的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县国土资源局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气象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