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建立县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配合省、市处置地质灾害领导小组做好特大、大、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解决小型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指挥和组织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及时掌握管辖范围内汛期地质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编写有关信息向县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报告;负责各成员单位及与其它相关部门抢险救灾机构的联络、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导、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强制性措施。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特大、大、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1、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县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及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月报制度;组织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分队和抢险排危专业队伍,会同县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布置、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有关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县交通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3、县水务局:组织开展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县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县国土资源局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
4、县建设局:组织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灾区供水、供气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灾区供水、供气;组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工程设施。
5、县气象局: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及时向县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6、县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县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