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税收政策。凡在我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创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对残疾人个人创业所得减征六成至九成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具体确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实行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未就业的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除盲人按摩外的其他按摩业、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具体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综〔2008〕54号)。凡利用现有住房从事家庭作坊式加工项目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电价格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执行。现代农业产业化企业生产用电享受农业生产电价。
(四)实行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财政政策。市、县区财政建立促进创业专项资金,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建立财政投入促进创业的增长机制。从2011年起,以市本级财政投入不低于150万元、各县区财政投入不低于50万元为基数,市县区财政每年投入促进创业资金按同级地方财政增长比例同步增加。促进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创业项目征集评估和推介、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指导、跟踪服务、创业型城市创建和开展创业表彰活动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创业,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残疾人初次自主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同级残联审核,在残疾人保障资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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