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府发〔201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有关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调整收入结构、加快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经济文化生态强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把握总体要求。以“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为目标,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创业成功率。鼓励 “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支持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三)落实目标任务。从2011年起,全市每年扶持培育2500名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通过创业带动1万人实现就业;到“十二五”末,成功创业者人数达到12500人以上,带动就业人员达到5万人以上。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责任,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政策,整体提升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创业带动就业率,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一)实行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市场准入政策。放宽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降低政府采购门槛,将中小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放宽注册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1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注册。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放宽场所条件。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可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征用和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后也可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凡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或住宅作为经营场所。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可从事电子商务经营。